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及应急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市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