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恐龙化石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恐龙化石的保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恐龙化石的保护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建立和健全恐龙化石保护管理的相关制度;(四)指导和监督恐龙化石的保护和利用工作;(五)管理恐龙化石保护专项经费;(六)建立恐龙化石档案库和数据库。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