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恐龙化石保护条例/第三章 开发与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恐龙化石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外停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停留时间的,应当在停留期限届满六十日前报原批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停留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