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恐龙化石保护条例/第三章 开发与利用第二十七条有效申请将恐龙化石运送到自治州行政区域外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申请人基本情况;(二)运出的时间、地点和目的;(三)恐龙化石的清单、图片;(四)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开展科研教学、文化交流或者科普展示等活动相关的合同文本;(五)保护恐龙化石的应急预案和措施。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