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恐龙化石保护条例/第三章 开发与利用第二十五条有效开发利用恐龙化石资源应当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