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没收的恐龙化石应当逐一造册登记、妥善保管,并在结案后三十日内移交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恐龙化石移交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具备收藏条件的收藏单位收藏。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