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恐龙化石保护条例/第二章 发掘与收藏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州鼓励个人将持有的恐龙化石捐赠给本行政区域内的收藏单位和研究机构,受赠单位和研究机构应当对捐赠者给予奖励。禁止买卖、贩运、质押或者出租恐龙化石。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