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恐龙化石保护条例/第二章 发掘与收藏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具备条件的国有博物馆、高等院校和企业依法设立的博物馆,经批准可以收藏恐龙化石;但其收藏的恐龙化石属于国家所有,不因收藏单位的变更或者终止而改变其所有权。收藏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收藏的恐龙化石档案,并将收藏档案和每年新增的恐龙化石档案报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文化主管部门备案。收藏单位不得擅自将其收藏或者持有的恐龙化石转让、交换、赠与给非收藏单位、个人及外国组织和个人。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