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恐龙化石保护条例/第二章 发掘与收藏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恐龙化石发掘、采集活动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发掘恐龙化石的单位,应当每三十日报告一次发掘情况,并于发掘活动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发掘的恐龙化石进行登记造册,作出相应的描述与标注,同时将恐龙化石清单和图片报县(市)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发掘的恐龙化石应当全部移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具备收藏条件的机构收藏。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