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恐龙化石保护条例/第二章 发掘与收藏第十八条有效在生产或者建设中发现恐龙化石的,发现人应当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组织和部门报告;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划定保护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