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务公开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