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务公开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成员在村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建议依法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实施村务公开的;(二)不答复村务公开意见的;(三)干预村务公开或者妨碍村务公开监督的;(四)对村务公开提出异议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五)故意损毁村务公开档案和村务公开设施的;(六)弄虚作假的;(七)其他违反村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