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务公开条例/第四章 村务公开的监督第十七条有效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当公道正派,维护集体利益,具有一定议事能力,其中应当有具备财会知识的成员。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