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务公开条例/第四章 村务公开的监督第十八条有效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民主理财小组与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任期相同,在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换届选举完成后二十日内产生,产生后十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可以连任,出现缺额时,应当及时补选。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