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务公开条例/第四章 村务公开的监督第十五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