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应当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五至九人的单数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其主要职责是:

(一)列席村务公开工作会议;

(二)审查村务公开方案;

(三)监督村务公开方案的执行情况;

(四)征求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建议;

(五)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

(六)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