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务公开条例/第四章 村务公开的监督第十四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应当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五至九人的单数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其主要职责是:(一)列席村务公开工作会议;(二)审查村务公开方案;(三)监督村务公开方案的执行情况;(四)征求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建议;(五)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六)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