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探矿权人可以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应当报所在地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禁止探矿权人持勘查许可证进行生产性的边探边采。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