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整合企业未履行整合协议约定事项的,不得转让整合的探矿权或者采矿权,并由矿区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收回。

被整合的矿业权人未按照规定参与整合的,自治州、县(市)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监管、环境保护、水务、林业等部门不得给予办理年检、延续、转让、变更等手续。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