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条有效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遵守本规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