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一条有效为了使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的范围内,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