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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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有效

禁止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禁止非法制作、传播、发布有关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出版物、信息资料及医疗广告。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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