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禁止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不具有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时,应当查验购药者的相关资格证明,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

终止妊娠药品目录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