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六条有效终止妊娠药品只能在具有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购买终止妊娠药品,应当向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出示相关资格证明,并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买、使用记录。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