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五条有效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机构使用超声诊断仪等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设备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与操作、诊断人员签订责任书,对孕妇施行检查时应当签名登记。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