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购置超声诊断和染色体检测等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的设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医疗保健机构购置的,报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置的,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报送备案的时间为自购置之日起二十日内;
(四)报送备案的内容包括购置设备的类型、数量、使用场所和操作人员名单。
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接受备案时,应当书面告知购置人管理、使用该设备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