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接生登记,每季度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登记情况,同时抄送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