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第六十三条已修改法规解释,应当在法规解释作出后的十五日内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