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第六十二条已修改法规解释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