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解释草案,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在会议上作法规解释草案的说明。分组会议对法规解释草案进行审议。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