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请批准和公布第五十七条已修改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法规公布后的十五日内,将公布的法规公告、法规正式文本和说明及其电子文本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