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