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