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法规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对于法规草案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需要搁置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