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五十二条已修改法规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对于法规草案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需要搁置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