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