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四十九条已修改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