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