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五十条已修改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