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四十八条已修改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法规草案中主要规定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