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市人大代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以及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征求意见的情况整理后,可以根据需要印发作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参阅资料。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