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人大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