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人大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