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用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