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用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