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市人大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提案人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市人大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到会介绍情况。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