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四十条已修改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