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废止的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对法规的修改的、废止的决定草案进行审议。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