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修改情况报告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法规草案的修改有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报告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