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