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废止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