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初步审议。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