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