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法规草案与本市其他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本市其他法规的议案。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本市其他法规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