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市人大常委会收到提请审议的法规案后,由市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或者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并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