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三十条已修改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征求意见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该法规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